原题:文化部等部门部署《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工作
中国文化报记者许亚群报道:5月12日,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背景依据、主要目的和意义、购买经费保障渠道、购买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从各自工作角度做了介绍。
据介绍,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下发后,山东、安徽、浙江等地政府就根据国办要求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各类服务的文件,其中包含文化服务。2014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26号)进一步明确提出:“设立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和资助目录,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在“上有要求、下有需求”的形势下,《意见》应运而生。
会上,文化部财务司司长赵雯就《意见》出台后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赵雯说,文化部将联合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部门,从四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推动《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各部委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注重宣传引导工作,精心做好《意见》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二是根据《意见》精神,指导地方制定符合各地特点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确保购买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三是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近年来,北京、山西、重庆等地开展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积累了相对成熟的做法和经验。文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组织现场经验交流会、工作推进会等形式,加快推动《意见》的实施。四是文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督导,切实推动各地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使用问题,财政部教科文司文化处调研员庞静茹就《意见》中有关预算管理的内容给予解读。在资金保障层面,一是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二是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在购买价格层面,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在绩效评价层面,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在监督管理层面,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审计,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此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司长孟冬就《意见》中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等11个方面,体育总局经济司副司长陈恩堂就《意见》中涉及体育行业的“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等“9+1”类服务项目分别做出相关说明。
会议表示,《意见》的出台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建立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形成网络化、立体型、全覆盖的新型文化治理结构;有利于形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供给主体单一的现状,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发展;有利于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丰富供给内容、提高供给质量、降低供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