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三部门发布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税种。
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规定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免征进口关税
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