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本年度重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以及奖励上年度在全国乃至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文艺产品,分为扶持和奖励两种支持方式。申报扶持奖励的项目主体为河北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文化企业、各地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及在河北省注册并具有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资质的文化企业(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办法》规定,申报扶持的项目,应该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且应有河北省有关单位参与组织创作生产,具备参评国家级重要奖项的资格;申报奖励的项目,应为获国家级奖项、河北省“五个一工程”奖等重要奖项或者在国际公认有影响的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得大奖等有关奖项的文艺精品。
《办法》细化了文艺精品的扶持、奖励标准,扶持资金的额度分重点扶持、一般性扶持和引导性扶持三个层次。奖励标准包括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参照中宣部奖励标准,按1∶1进行配套奖励;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所涉奖项三等奖以上的作品,给予1∶1配套奖励;电视剧、舞台剧、电影、纪录片、动漫等题材获奖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也将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