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取缔“中国书画院四川分院”的决定
国书院[2015]010号
经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中国书画院研究,共同决定:于2015年10月30日取缔"中国书画院四川分院"。
原因如下: 四川分院自成立以来,没有按照工作流程上报每次活动,并且在活动执行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等行为。
此举在业界、社会上,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中国书画院的声誉。为此,决定取缔该分支机构。
对于取缔后仍借分院名义行事的组织或个人,与中心和中国书画院无关,我们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的权利。
特此。
文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
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中国书画院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